台中市齊姓婦人前年底發現老公周男與女同事廖女出軌,找廖女出來談,確認兩人是有姦情,報警卻只單一對廖女提告,檢方雖把周男一併列為被告,再由齊女對老公撤告,但一審查出齊女報警表明不告老公,已構成法定宥恕條件,效力及於廖女,判決公訴不受理,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,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高院表示,通姦罪雖然可以依法單獨對出軌的配偶撤告,但必須先對配偶及出軌對象一起提告才行,因大老婆很多時候都不懂法律的規定,提告時只表示說要告小三,可要偵辦期間要補齊對老公提告的程序再單獨撤告,才算是法定程序,而本案齊女於警詢及一審都一再的強調一開始就不告老公,明顯構成宥恕的條件,才失去對小三提告的權利。
判決指出,齊女前年底與廖女碰面談判,確認老公與廖女通姦逾半年,回家又在電腦找到老公與廖女的性愛照,怒告廖女涉嫌妨害家庭。一審查出齊女的報案筆錄表明不告老公,齊女出庭也強調老公認錯並答應把房子過戶給她,所以她報案前已真心原諒老公。
一審指《刑法》規定對配偶通姦縱容或宥恕不得提告,檢方雖以告訴不可分原則將周男列為被告,由齊女於偵查中對周男撤告後不起訴處分,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,但因齊女出庭說出宥恕真意,只能判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齊女很生氣,請檢方上訴,法院不應該繼續拿50年前的法律知識來看,她因原諒老公而不能告小三。高院指法律明文規定,大老婆提告前原諒偷腥老公,宥恕的效力應該連同小三一起,一審就已經寬恕老公因而不能告小三,齊女認為不合理卻無意重新追究老公,雖周男認錯,因齊女提告已不合法,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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